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的规定,2023年5月24日,举行了《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报告中有关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事项:《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二)听证会时间和地点: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下午3:00在县公务中心七楼734会议室;
(三)听证主持人:县司法局副局长王建成;
决策发言人:县民政局局长段洪俊;
听 证 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罗正先;
县民政局副局长杨晓丽;
(四)听证监察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罗菊仙;
记 录 人: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许世华、周丽仙、张剑锋;
(五)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
1.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6名,实到24人。
(1)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主体相对代表人听证会应到代表11名,实到10人:乡镇干部9人,社区干部1人;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听证会应到代表4名,实到3人: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2人;
(3)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听证会应到代表10名,实到10人:县委政法委1人、县发改局1人、县民宗局1人、县财政局1人、县人社局1人、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1人、县自然资源局1人、县农业农村局1人、县市场监管局1人、县林草局1人;
(4)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听证会应到代表1名,实到1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1人;
2.旁听公民应到代表7名,实到6人:县人大农环资委1人、县政协经济农业农村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1人、县妇联1人、融媒体中心1人、社区干部1人、退休干部1人。
县级部门、乡镇、社区共有26名听证代表(实际到会24名)和7名旁听人(实际到会6名)参加听证,符合法定要求。
二、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由县民政局局长段洪俊作《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情况说明;
(五)由听证会代表提出意见、建议;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监察人就本次听证会的合法、真实、有效性进行说明;
(十)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十一)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18个意见和建议,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了认真研究,决定对以下15个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将《办法》第一条中“《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楚雄州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通知》”删除,“等殡葬法律法规”修改为“等法律法规”。(已采纳意见、建议)
将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立、管理、使用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修改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已采纳意见、建议)
将第四条中“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删除。(已采纳意见、建议)
将第十条中“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按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进行建设。”修改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按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进行建设”。(已采纳意见、建议)
将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初审后,报自然资源、住建、林草、生态环境、民族宗教等部门同意,经县民政局审核,由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后,报州民政局备案”。
修改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根据规划,由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县级住建、生态环境、林草、自然资源、民族宗教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报州民政局备案”。(已采纳意见、建议)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选址征求意见表(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林草、民族宗教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为:“(二)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表”增加“(三)规划设计方案”。(已采纳意见、建议)
将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第(一)款中增加“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
第(二)款中“公墓建设必须具有“七个一”修改为“公墓建设应当具有“七个一”。(已采纳意见、建议)
将第十七条 “不得交由村(居)委会进行管理”修改为“村(居)委会配合管理”;(已采纳意见、建议)
将第二十三条中“具体的安葬范围”修改为“具体的安葬原则”;(已采纳意见、建议)
第(四)款中“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亡故后,其骨灰回户籍所在地的公墓安葬”修改为“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亡故后,其骨灰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或经营性公墓安葬”。(已采纳意见、建议)
第(十)款中“收费按照此人亡故时不低于农村公益性公墓执行的公墓收费价格的3倍收取公墓建设费”修改为:“收费按照此人亡故时农村公益性公墓执行的公墓收费价格的3倍收取公墓建设费”。(已采纳意见、建议)
将第二十九条中“收取费用重点用于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支付墓材费、人工劳务费、维护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收费项目需报物价部门审批备案”修改为:“收取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支付墓材费、人工劳务费、维护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收费项目需报物价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已采纳意见、建议)
将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服务和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纪委监委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服务和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采纳意见、建议)
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6月 起施行,同时废止《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规〔2020〕1号)”。(已采纳意见、建议)
不予采纳修改的3个意见建议:1.建议在第二十三条中加入“未成年人亡故后正常购买墓穴”。该建议中未成年人员已包含“在辖区内亡故人员中”,无需加入单独条款。因此,不予采纳。2.第二十七条中的“逾期”建议修改为“期满”该条款是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拟定,因此,不予采纳。3.希望县级部门对乡镇公益性公墓多提供资金支持的合理化建议,将在下步工作中,作为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听证会上,听证监察人就本次听证会进行了发言,认为本次听证会严格按照听证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听证会合法、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南华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华县民政局(代章)
2023年5月31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