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柴洪泉等三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柴洪泉,男,1963年3月生,南华县职业高级中学职工,该职工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校园内的兰花园修剪树枝时,不慎被修剪工具割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二、李宗相,男,1973年7月生,南华县石门页岩砖厂员工,该员工于2018年5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在厂区内的碎土机岗位工作时,因碎土机器设备故障需要清理土块,在清理土块时不慎被木棍反弹打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三、毛建军,男,1980年1月生,南华县意和砂厂员工,该员工于2018年5月23日下午5点左右,在厂区内工作时,因沙机出现故障需要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不慎踩空从沙机上跌落导致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该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2585。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