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建设行为的管理,坚决遏制“私搭乱建”等突出行为,进一步净化公路路域环境和维护土地市场及城乡规划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公路运行安全需要的原则,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特通告如下:
一、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公路范围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南华县行政区内所有已建成通车和在建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20米;
(二)省道15米;
(三)县道10米;
(四)乡道5米;
(五)村道3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50米。公路建筑控制区临水一侧划定距离标准不足的,以历史最高水位线为界。
三、公路用地的范围
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1米的区域。
公路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超过公路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范围为准。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一)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ニ)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云南省及本州的有关规定、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有关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