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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日期:2021年03月01日   作者:王慧菊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农 (农药) 罚〔 2020〕 1号

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

南华县龙川镇华荣综合服务商店

吕丽华

南华县龙川镇华荣综合服务商店销售的“77.5%敌敌畏乳油”农药,农药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171124021,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4日,现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违法行为属实,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按经营劣质农药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64元人民币、没收不合格农药12瓶 、罚款3000元人民币。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罚。

缴纳罚没款15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日

履行

2

南农(肥料)罚〔2020〕 1

经营无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案。

南华县裕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戴永梅

南华县裕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底肥宝”肥料,包装袋上无肥料登记证号,当事人与生产企业云南绿之源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生产企业不能提供肥料登记证。

罚款2800元人民币。依据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一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处罚。

缴纳罚没款15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2日

履行

3

南南农(农药)罚〔2020〕2号

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

南华县志强批发中心

张之贵

南华县志强批发中心销售的“6%春雷霉素可湿性粉剂”农药,农药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171230,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现已超过有效期90余天。

没收不合格农药41袋;罚款3000元人民币。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罚。

缴纳罚没款15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0日

履行

4

南南农(农药)罚〔2020〕3号

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

南华县兔街镇罗锦丽商店

罗锦丽

当事人经营“30%乙酰甲胺磷乳油”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171111,有效期两年,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1日,现已超过有效期180天。

没收农药21瓶、罚款3000元人民币。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以处罚。

缴纳罚没款15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日

履行

5

南农(农药)罚〔2020〕4号

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

南华县马街镇吕金国农资经营部

吕金国

当事人经营“5.7%氟氯氰菊酯水乳剂”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标签标注生产日20171230,有效期两年,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现已超过有效期130余天。

没收农药8瓶、罚款3000元人民币。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以处罚。

缴纳罚没款15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日

6

南南农(种子)罚〔2020〕1号

违法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

南华县龙川镇鼎晟农资经营部

逯丽珍

2020年7月9日,楚雄州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在南华县龙川镇鼎晟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时,在该经营部查获“志裕1601”玉米种子未审先推,同时包装袋上用黑色记号笔标注70元 /袋。

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25000元人民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六项“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或者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推广、销售农作物品种数量二个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以处罚。

缴纳罚没款15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5日

履行

7

南南农(农药)罚〔2020〕5号

经营劣质农药案。

楚雄绿田植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余志强

2020年7月14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楚雄绿田植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2.5%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进行质量抽检,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2020年8月27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委检)NY2020-07-448显示:检验结果 1.7 ,标准及标明值要求2.5 ※±0.4 ,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罚款4000元人民币。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项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或者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但高于下限百分之七十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但低于上限百分之一百三十;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以处罚。

缴纳罚没款15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2020年9月28日

履行

8

南南农(农药)罚〔2020〕6号

经营劣质农药案。

楚雄宏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自华春

2020年7月14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楚雄宏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10%苯醚甲环唑”农药进行质量抽检,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2020年8月27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委检)NY2020-07-443显示:检验结果 6.8,标准及标明值要求10.0 ±1.0 ,单项判定为不合格。

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4000元人民币。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项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或者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但高于下限百分之七十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但低于上限百分之一百三十;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以处罚。

缴纳罚没款15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2020年9月28日

履行

9

南农(种子)罚〔2020〕2号

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南华县龙川镇高国栋商店

高国栋

2020年3月11日,按照《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0年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南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同玉213”玉米杂交种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2020年05月22日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载明:该种子样品与农业农村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假种子。

没收违法所得1610元、罚款20000元人民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项“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以处罚。

缴纳罚没款15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2020年9月7日

履行

10

南农(农药)罚〔2020〕7号

经营假农药案。

南华县龙川镇恒瑞农资超市

何荣先

2020年7月10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40%菌核净”可湿性粉剂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检验报告载明:标签标注有效成分含量40%,检验结果为“未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

没收违法所得333元、罚款10000元人民币。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经营假农药”、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七项 “对经营假农药的处罚”裁量基准⑴“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缴纳罚没款15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2020年10月20日

履行

上一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饲料、兽药)信息公开表
下一条: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南华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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