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营造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和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管理条例》《南华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南华县城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专项联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南华县城区范围内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停放在腾跃停车场(楚大高速公路南华收费站旁)、滨河停车场等停车场或城管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车泊位停放除拖拉机、农用车、大中型货车、工程运输车辆等大中型车辆以外的小型车辆。
二、在停车泊位上停放的车辆,应当按照停车泊位指示的方向和位置有序停放;未标识停车方向的应当沿车辆行进方向顺向停放。
三、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非机动车泊位、交叉路口等地方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放。
四、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五、摩托车、非机动车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停放,严禁在机动车停车泊位或者行车道内停放。
六、不按规定在城乡规划区道路及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城管部门对其车辆进行锁定,锁定后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处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拖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对长期占用城市人行道以及在道路范围内长时间停放的无号牌车、报废车、“僵尸车”等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车辆登记信息联系车辆所有人驶离;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或车辆所有人拒不驶离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拖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八、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对在机动车道禁停区域停车和人行道上违规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处罚;对违规占用停车泊位和人行道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对阻扰、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