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州关于组织2022年度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按云南省相关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78号)、《关于修改〈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云人社发〔2014〕113号)和〈云南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相应条款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2年度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应符合且达到《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申报范围和评审认定条件。2022年度的申报对象具体范围为:
(一)在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二)上述企业引进的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申报人员应具备条件:2012年以来首次从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引进;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含5年)劳动合同且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有特殊技能的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学历限制)。
(三)往年已参加过申报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
(四)已经在我省其他引进人才项目中通过财政资金享受过相关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不得重复申报。
(五)根据《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三)在培养支持期内,不得申报州(市)或行业领域人才计划”的规定,已入选“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在培养支持期的人才,不得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3年6月16日至6月25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员和申报企业认真填写《云南省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评审认定申报表》,并提交申报人员身份证明材料、申报企业材料以及成果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表》和《基本情况表》各一式三份(表格请到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yn.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表》请用A3纸张双面打印。
(三)申报企业经认真核实申报人员相关资质及材料,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在相关证明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简单装订成册,报县人社局审核签章后,报州人社局审核推荐。
四、评审认定条件
(一)一等。在国内外本学科或技术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高层次人才: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937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支撑计划主持人,国家项目引进专家,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主持人;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
4.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等人员,“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前三位完成人员。
7.研发出具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或技术,并且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
(二)二等。在国内本学科或技术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高层次人才:
1.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
2.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者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
3.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
4.博士研究生导师,并主持完成2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省部级重点项目;
5.在Nature或Science、Cell等影响因子20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6.研发出具有重要生产和应用价值的产品、新品种或技术(取得国家级注册商标或认定)。
(三)三等。在本学科或技术领域内起骨干核心作用的优秀人才:
1.主持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2.主持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1项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课题1项;
3.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的前三位完成人员,或者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
4.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前三位完成人员;
5.研发出具有生产和应用价值的产品、新品种或技术(取得省级以上注册商标或认定)。
五、经费管理及相关要求
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申报评审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一等、二等、三等的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购房补贴和10万元、7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工作经费资助。
用人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时需与引进人才约定不少于5年的服务期限,因引进人才个人原因造成违约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追回购房补贴经费并返还财政部门。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检查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如发现有骗取或不当使用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的,省人社厅有权取消其享受政府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的资格,并责令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全额返还财政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申报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把关、专家评审认定、省人社厅审核、对外公示、省政府审批、财政下拨经费的程序进行。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