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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市场监管局致全县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的提醒告知书


日期:2024年05月16日   作者:县市场监管局   来源:    点击:[]

南华县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

按照各级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的工作部署,为严格监管南华县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现就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全县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提醒告知如下:

一、经营者

(一)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严格遵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811—2022《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等产品标准要求自觉守法经营主动接受监督,共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头盔等产品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得生产销售未经CCC认证、无CCC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伪造或者冒用CCC证书、标志;不得生产销售车辆合格证、一致性证书、CCC证书与车辆车体、铭牌信息不一致的车辆。

(三)严格落实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两个规定,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落实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

(四)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电动自行车时须索取留存进货票据,查验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车辆车体、铭牌信息的一致性。

(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属性,不得刻意隐瞒、混淆、误导消费者,将电动摩托车(轻便二轮、三轮)作为非机动车销售。主动提供合格证、发票等相关凭证。

(六)严禁经营者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拼装、改装、加装。不得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更换报警器等关键性组件;不得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以旧充新再次出售。

(七)经营者如果存在上述各类违法行为的,一经调查核实,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消费者

(一)选择经品牌授权、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稳定的销售场所或电子商务经营者处购买电动自行车,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售后服务更有保障。

(二)明确自己购买车辆的属性,购买前查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与车辆车体、铭牌上的信息是否一致;查看是否有整车CCC认证标志;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使用车辆。

(三)可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cx.cnca.cn)验证CCC证书真伪。

(四)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得购买各类经过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对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私自进行改装(如加装保险杠、装饰件,改装长鞍座、控制器等),不得通过破坏限速器或其它技术手段将电动自行车速度调到25公里/小时以上。

(五)在购车过程中若发现商家存在加装、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销售违法违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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