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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bgs/2025-0001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华县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生效日期:

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华县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南华县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25次会议、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专业化组织机构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收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程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华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的临时性抢险救灾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按照省州有关政策规定,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项目;

(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用房和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审判用房等政法设施及消防设施等项目;

(三)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四)市政、交通、水利、农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应当遵循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指导、投资管理和检查,指导项目单位依法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管;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活动。

第六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立项审批文件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专项审查等审批手续;

(二)依法依规完成代建单位选取,参与代建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监督代建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活动,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及造价控制;

(四)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申报工作;

(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造价控制、安全生产和施工进度;

(七)与代建单位共同组织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八)负责项目工程验收移交后的接收工作;

(九)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十)其他依法依规履行的相关职责。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组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享有与中标人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二)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指全过程代建项目),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及造价控制;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组织项目实施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五)对项目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做到抓质量、抢进度、重安全、控造价、稳协调;

(六)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管理部,全面有效开展项目建设,定期向项目单位汇报项目推进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变更建设内容、改变建设标准;

(七)按月向项目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组织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九)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工程决算报告,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并向项目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十)完成《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代建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阶段由代建单位负责。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以由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实施主体的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审批。

第九条 代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特殊情况,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委托代建单位。其中对省州级重大项目的代建单位中标人,须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或者企业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记录;

(二)具备工程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与代建项目工程规模相适应;

(三)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经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必须签订《项目代建合同》。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谈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不可抗力、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代建单位应当报项目单位按照原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或者施工等业务。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由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建设资料,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在向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确认,报项目单位审查后申请国库集中拨付。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管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代建管理费参照有关政策规定计取。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或者投资增加的,由项目单位承担责任。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擅自改变招标方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代建单位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代建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调整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文字解读:南华县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图解:南华县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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