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南华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0日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南华县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根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21)》在城市道路内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停放的临时停车场地。
第五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仅供车辆按规定时段临时停放。
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公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在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前提下,统一设置或者撤除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第九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分为收费停车泊位和出租车、公交车免费停车泊位。每个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宽度一般为2米至2.5米,长度一般为6米至10米。
第十条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或主要的次干道;
(二)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6米的机动车车行道;
(三)不能保证预留3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
(四)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
(五)燃气、电缆等地下管线工作井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鼓励和提倡车站、宾馆及其他客流集散地利用自有场地,设置相应的出租汽车临时候客泊位。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原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可以根据规划建设和交通状况的需要增设或取消。
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停止使用、取消、迁移城市道路停车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当提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通知经营单位。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通过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及车流量建议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增加或者减少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收费专用票据,对不出具收费专用票据的,驾驶人有权拒绝缴纳;
(二)为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配备统一服装和标识;
(三)维护好停车路段的停车秩序及公共卫生,做到横向成排、纵向成列、泊位干净整洁;
(四)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要求,推进管理科技化;
(五)在停车收费路段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对停车泊位公示牌等设施进行维护,有破损、残缺的及时维护更新,确保停车收费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公共设施受到损毁、车辆挂擦、损坏、盗窃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的,按照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投诉管理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要求:
(一)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在泊位内;
(二)禁止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城市道路和其他设施损坏的车辆停放;
(三)禁止其他车辆占用出租汽车、公交车专用停车泊位;
(四)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停放地点内停放。
第二十一条 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听从停车泊位管理员的指挥和劝导;
(二)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自觉维护停车场地相关设施完好及公共卫生,损坏相关设施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盗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三)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摆摊设点、堆物、作业;
(四)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上粘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者其他物品;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上涂抹、刻画;
(七)擅自设置和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八)擅自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标志牌和收费仪表等设施;
(九)其他危害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确需占用、取消或者改变泊位用途的,应当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0日公布实施的《南华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南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南华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
图文解读:《南华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