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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5-0617001 公文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17日 发文字号:南政规〔2025〕1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华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7日

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华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南华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容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立的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遮阳棚、立柱、围挡、地面广告布等,用于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标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招牌设施。

本办法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审批、报备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合理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并将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内容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

(四)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推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生产工作。

(五)县消防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县气象局负责对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第十条中的防雷击设施进行审核;

(七)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负责查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八)各乡(镇)负责所属管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报备及日常监管工作。

(九)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构)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与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置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形式与交通标志相近,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四)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五)利用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六)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七)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经依法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除外);

(八)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外墙、桥梁、路面、电线杆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树木、楼道等处涂写、刻画广告。

第八条 利用交通工具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高于建筑物(构筑物)或高于建筑物(构筑物)避雷带的金属框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做防雷击设施。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门头店招等招牌设施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实行报备制度。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于设置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在县规划建城区内设置招牌设施的持下列资料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

在乡(镇)所属管辖区内设置招牌设施的,持下列资料到招牌设施设置所属乡(镇)报备。

(一)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四)设置位置现场平面照片和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效果图;

(五)安全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设置招牌但未进行审批或报备的,依照前款规定补办审批或报备手续。

已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超过核定期限的,先进行安全鉴定,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延续申请。招牌设施设置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做好招牌设施的维护管理,不核定使用期限。

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形式、规格等审批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于活动举行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批准文件;

(四)设置位置平面图和效果图;

(五)安全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审批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逾期未设置的则设置权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转让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的,转让双方应当持转让申请、转让协议、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管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一)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道路、广场等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核定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企业、社会团体、居民等利用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通过申请方式取得设置权,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或会展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活动开展期限。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要求,与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供电、供气、供暖、供水、通信等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障管线安全。

设置带有点亮光源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控制好光源,避免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 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整洁、美观、牢固、安全、完好、字迹清晰,遵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材料应为硬质材料,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设施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

第四章 监管维护

第二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依法及时查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人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确保其牢固、安全。

第二十二条 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招牌设施设置人搬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五日内自行拆除设置的招牌设施。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设施附着建(构)筑物、场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的费用由未履行前款义务的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有效期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人未履行安全管理和维护责任,发生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基本规定、要求、照明、材料及电器件、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按照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南华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图解: 《南华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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